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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主要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6-05-28  来源: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山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黄办文[2015]31号)精神,铁山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挂区社区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区残疾人联合会与区民政局合署办公。

  一、主要职责

  (一)民政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组织全区开展拥军优属慰问活动。负责全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兑现。负责国家有关优待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政策的贯彻实施;承担全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救灾工作。组织查核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3、负责全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筹集保障资金,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4、负责全区社会救济,负责制订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全区社会捐助工作,承担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储存、运输和发放。

  5、负责全区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全区性社团以及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6、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承办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7、负责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和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使用工作。

  8、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服务工作;负责全区民办福利机构的登记审批工作。

  9、负责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我区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管理区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10、负责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殡葬习俗改革、殡葬用品市场管理。

  11、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负责国家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协调公安部门收容遣送工作。

  12、负责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办理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完成对周边毗邻地区和本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监督检查地名使用情况。

  1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残联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加强内部劳资、物资及后勤事务的管理;负责起草区残联重要文件、报告;承担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负责残疾预防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社区残疾人康复站的业务指导与管理,以及全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实施和康复指导培训工作;承担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日常工作,协助抓好特殊人群补碘和弱智儿童康复工作;协调、指导铁山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站的业务工作。

  4、规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区残疾人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145号令,开展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就业工作,指导残疾人个体从业及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工作;开展残疾人能力评估、职业指导和推荐介绍残疾人就业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计划;组织残疾人参加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指导残疾人组织兴办福利企业;负责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的建设与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康复扶贫;负责全区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工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5、负责社区残疾人组织的自身建设,培训社区残协专委(康复协调员);调查、掌握残疾人状况,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件,组织落实无障碍设施和对残疾人的各种福利措施及优惠政策,推动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联络、教育、培训、表彰残疾人;承担各类残疾人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残疾人及其亲友来信来访;宣传残疾人事业,组织开展助残活动;组织提供残疾人特需读物和精神文化产品;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体育运动;开展区残疾人事业新闻工作。

  (三)社区治理工作主要职责

  1、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3、做好社区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

  4、组织制定社区党建规划,推进社区党建区域化,协调指导社区党组织在职及离退休党员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

  5、做好群众工作,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抓好信访维稳工作。

  6、负责指导、管理、协调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社区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7、负责指导社区建设工作,协调区域内社会资源,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发展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

  8、负责社区干部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