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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8-05-17  来源: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指标》和《湖北省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为有序推进“信用黄石”建设深入发展,现将《黄石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

  请你们依据本要点目标任务清单,研究制定本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确保目标清、责任明、能落实,于5月10日前报市信用办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黄石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黄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黄石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18年是我市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之年,为推进“信用黄石”建设必将进入全面应用、深入渗透、深入发展的新阶段,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成功创建全国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目标,抓住“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这条工作主线,努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形成“黄石模式”,增加“信用黄石”建设的核心竞争力和全国影响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强力信用支撑。

  一、深入推进信用平台功能完善

  1.拓展升级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国家关于平台建设最新要求和先进城市建设经验,编制规划《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期)应用拓展》建设方案,围绕特定人群、重点领域管理等应用需求开展“信用+精准扶贫、信用+就医、信用+图书馆、信用+政府采购招标、信用+智慧停车、个人信用分、信用轨迹、大屏幕展示”等平台特色应用。(市信用信息中心牵头,市国资公司出资、市大数据公司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配合)

  2.优化改版“信用黄石”网站。对标国家信用网站功能一体化建设要求,完善“信用黄石”网站栏目设置、界面风格,强化信用服务功能,优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查询服务用户体验。(市信用信息中心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配合)

  3.建好信用子网站及信用专栏。依据省信用办要求,县(市)区全面建成信用子网站应全面覆盖,并建立信息动态更新和反馈机制;市直部门网站要完善丰富“信用建设专栏”。县(市)区、市直部门网站首页应持续保持链接“信用中国”、“信用湖北”、“信用黄石”网站。市信用信息中心定期对各子站和信用专栏的信息更新、信用反馈进行检查、统计,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负责)

  二、强化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

  4.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在业务受理时要核对、载明信用主体的合法名称和对应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姓名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在业务办结或行政决定产生并生效时按照信息数据项要求予以规范并实现电子化储存。(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负责)

  5.推进信用平台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结合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大力推进本部门信息系统“一网通”并加强与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及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已实现数据库系统对接的单位应适时更新归集信用信息;未实现数据库对接但具有政务外网条件的单位,通过登陆市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双公示”信息)和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报送其它信息)及时归集;无政务外网的县(市)区职能部门,由县(市)区信用主管部门集中向市信用信息中心归集报送,保证信用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有效。(市信用信息中心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负责)

  6.完善和落实“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落实专人、明确责任,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公示并向信用平台归集填报,确保应报尽报。市信用办将加大督办力度并组织不少于两次专项检查。(市信用办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负责)

  7.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文件精神,各相关单位应通过文件、会议、电话、短信、公示公告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和工作推进力度,确保代码转换率和证照换发应转尽转、应换尽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率控制在1‰以下。(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编办负责)

  8.强化城市信用监测指标数据报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报送的通知》(黄信用办〔2018〕2号)要求,每月22日前,将相关数据以excel表格形式上报反馈。针对每期监测月报反映出来的问题,县(市)区、相关行业或部门及时整改解决,确保我市在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排名中保先进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负责)

  9.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密。各地区、各单位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及报送信用数据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市信用信息中心牵头,市大数据公司、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负责)

  三、强化信用信息政府(部门)应用

  (一)全面“立”信,健全信用信息记录、评价与发布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负责)

  10.建立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监管制度。各主要市场监管部门在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应建立完善并出台符合本部门监管执法或公共服务特点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分级评价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明确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分类管理的方法、程序、标准及动态管理等内容,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的激励或惩戒。同时,主动做好分类监管信息交换共享,强化信用约束,提高协同监管效能。

  11.规范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完善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办法),并认真抓好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及应用奖惩等工作。

  12.建立红黑名单集中发布机制。整合全市各领域、各行业开展的诚信企业(个人)评选项目和红黑名单制度信息,建立红黑名单信息全市统一发布制度,通过全市统一组织诚信示范户(单位)集中授牌和红黑名单集中发布活动,大张旗鼓地宣扬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进一步营造“当诚信标兵、创信用城市”的社会氛围。

  (二)带头“用”信,全面落实《黄石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暂行办法》。(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负责)

  13.梳理信用信息使用事项清单。依据《办法》中明确的应用领域,市信用办汇总形成并发布《黄石市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的事项清单》,相关部门应于5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信用信息使用事项、环节、程序以及应用措施,并报市信用办备案。

  14.全面落实信用承诺制度。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或多个领域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明确信用承诺的对象(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内容、工作流程及信用监管措施等事项。统一规范、完善全市范围内本领域信用承诺文本格式。明确行政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违约后应负的法律责任及接受的信用惩戒措施。信用承诺书一经签订,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按月批量向市信用办反馈报送,在信用黄石网站集中展示。

  15.推进落实信用信息审查制度。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财政支持、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和管理监督、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全面落实信用信息查询审查制度。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未实现一体化之前,应通过政务外网登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http://10.5.130.232:8701/)或通过互联网“信用黄石”网站综合查询窗口(http://www.hscredit.gov.cn/)并同步访问“信用中国”网站综合查询窗口(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信用信息记录。在信用信息审查过程中,应及时填写信用信息查询登记备案表,实现工作可追溯化管理。

  16.积极推行第三方信用报告。建立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制度机制。依据《办法》规范的第三方信用报告应用领域,相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具体的政策文件,将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有益补充。

  (三)切实“兑”信,推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联合奖惩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负责)

  17.联合激励“红名单”诚信对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等“红名单”对象,采取优先安排、简化程序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各类诚信道德典型提供公共服务优惠或减免红利,激励社会公众知信用、享信用。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信用联合激励案例及“红名单”向市信用办反馈报送。(应用案例参考示例见附件)

  18.约束限制“灰名单”关注对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存有行政处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重点关注对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约谈警示、审慎办理、约束限制等措施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信用联合约束案例及“灰名单”向市信用办反馈报送。(应用案例参考示例见附件)

  19.联合惩戒“黑名单”失信对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为“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应依法依规果断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否决或禁入措施。发起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相关部门要积极响应并明确奖惩措施,及时将信用联合惩戒案例向市信用办反馈报送。(应用案例参考示例见附件)

  四、深化信用信息市场应用

  20. 深化与第三方协同应用。通过与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促进平台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有效融合、充分共享。深化平台信用信息第三方协同应用,积极创造条件,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与信用监管。(市大数据公司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负责)

  21. 建立信用市场行为规范。强化行业信用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和发展信用服务行业水平。建立信用服务市场行为规范,组织开展信用服务市场检查,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市发改委、市人行负责)

  22. 规范信用信息修复。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信用修复的有关通知精神,市信用办制定下发《黄石市信用信息修复实施细则》,并组织一期信用修复培训。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出台相关配套方案或制度,具体明确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修复条件、修复方式和办理程序。(市信用办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负责)

  五、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23.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33号),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招标投标领域、招商引资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领域及街道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负责)

  24.加强个人诚信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快递员、出租车从业人员等16个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全面建立重点人群信用数据库,及时归集报送重点人员数据库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邮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房产局、市旅发委、市国税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行、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

  25.推进司法公信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开审判信息、强制执行案件信息、检务公开信息、司法行政信息公示力度,建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师、司法鉴定人员等职业人群以及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及时归集报送重点人员数据库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完善司法领域“红黑名单”及其管理制度。(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负责)

  26.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健全金融领域信用监管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持续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整治,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社会环境、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避免出现较大负面影响和广泛社会关注的债务风险、区域担保圈风险和产能过剩行业债务风险。确保非法集资发案数增长率整体偏低,地区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以下,金融案件执结率超过80%,融案件标的额兑现率大于70%。(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市工商局、市法院、市公安局负责)

  27.推进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发挥电子商务专责小组作用,加快建立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推进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相衔接,严厉打击利用物流体系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市发改委、市商委、市工商局、市网信办、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邮政局等单位负责)

  28.推进区域性试点工作。大冶市要着力创建全省信用建设县级示范城市,着力推进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设,探索形成政务诚信建设经验,深入推进大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数据归集使用。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围绕园区企业诚信建设,积极探索企业入园前“体检”,入园后信用监管等创新工作模式。(大冶市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29.大力加强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信用办制定的全面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两个指导意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归集中小微企业及农户信用信息,促进金融机构平等地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无歧视、便捷的金融服务。(市人行牵头,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探索信用创建“黄石模式”

  30.探索开发个人信用分。积极探索开展重点职业人群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在信用信息采集基础上开发信用分,个人信用分要力争覆盖到本地70%以上的常住人口。(市信用信息中心牵头,市大数据公司负责,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相关市直部门配合)

  31.探索开发信用惠民产品。深入实施信用惠民工程,探索将信用积分多渠道加载到市民卡、社会保障卡、移动 APP等载体上,在教育入学、图书借阅、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水电气收费、医院门诊、公共出行、文化体育旅游、纳税、信贷审批等领域,对诚信主体实施免押金、优先办理、绿色通道、优惠服务等“信用惠民”政策,充分体现其信用价值。(市信用信息中心牵头,市大数据公司负责,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市城投公司、市文新广局、市体育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税务局、市人行等有关单位配合)

  32.深化推广“信用+”特色亮点。重点围绕“信用+项目审批”(先建后验)、“信用+政务服务”、“信用+价格监管”、“信用+精准扶贫”、“信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质量强市”、“信用+劳动保障”、“信用+校园文化”等八大特色亮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创新方法举措,加强宣传推介,做深做细做实做优,切实提升创新力和影响力。(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人行负责)

  33.探索推进公务员诚信档案建设。按照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先建后用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公务员诚信档案建设。全面归集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产生的司法判决、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纪律处分、行政处分、问责处理、绩效考核等信息,及时归集报送重点人员数据库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建立公务员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市监察委、市法院、市公安局等单位配合)

  八、深入推进信用宣传教育

  34.树立诚信典型。在全市范围内树立一批守信企业、守信组织、守信社区和守信个人等诚信文明典型;继续办好《黄石日报》信用专栏,不定期印发信用工作专报,宣传解读政策文件、信用知识与信用动态。(市文明办、市信用办负责)

  35.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以“诚实守信、文明你我”为主题的信用宣传周活动,让市民走进信用、了解信用、遵守信用。相关部门要结合“3·15消费者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主题活动,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开展诚信知识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活动,营造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良好社会氛围。(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人行、市工商局、市教育局负责)

  36.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到信用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召开现场会(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建设模式和工作思路;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信用工作人员赴省内外先进地区(单位)考察学习调研。(市信用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九、建立信用建设目标管理考核机制

  37.建立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责任机制。各县(市)区、市直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责任机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牵头责任人、业务或技术联络员),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及时健全相关责任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负责)

  38.强化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本工作要点由市信用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并纳入2017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和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各单位要根据本要点相关任务要求,制定本领域2018年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点),细化目标责任,并建立工作台帐,报市信用办备案。(市信用办、市目标办负责)

  39.强化督办通报。采取会议督办、通报督办、调研督办等不同形式,加大通报督办的频次和力度。突出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和贯彻落实《黄石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暂行办法》两项重点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归集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的,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黄石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暂行办法》要求问责追责。(市信用办负责)